代理审判员是人民法院内部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的助理审判员。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,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,经审判委员会通过,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。代理审判员在执行职务期间,依法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,即可以独立审判案件,也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。在合议庭组成人员没有审判员时,经院长或庭长指定,代理审判员可以担任审判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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